【更新】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完善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曾明军发布时间:2015-04-22浏览次数:741

国科办创〔201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要求,为与各部门、各地方共建、共用、共享国家科技专家库,全面支撑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及项目评审评估等国家科技管理工作,服务行业、地方科技管理和产业发展,近期将组织更新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专家基本标准

  国家科技专家库是科技创新治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应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专家遴选着重考虑德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民主,一线优先。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194511及以后出生),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

  (一)科技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2. 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10篇以上被SCIEIISTP索引收录的论文。

  4. 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5. 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二)产业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2. 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企业产值在2000万以上)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总监。

  4. 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院所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5. 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联盟、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 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 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 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程序及要求

  1. 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及新增专家推荐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地方、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对照入库专家基本标准,做好本单位新增专家推荐和信息审核工作。

  2. 各单位确定新推荐专家后,由各单位使用管理员账号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自行创建专家账号并发放。尚未注册的单位需先注册。

  3. 曾经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在库专家,账号由科技部信息中心通过短信、邮件通知统一发放。

  4. 专家收到账号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科技专家库服务系统(http://expert.most.cn),充实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单位审核备案。

  5. 经单位备案后的专家信息直接由线上推送至科技部,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515

  6. 今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和项目评审评估等各类专家将从专家库中抽选。单位和个人务必对专家信息认真核对,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记入个人和单位科研信用档案。

  联系方式: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

  科技部人才中心:010-6859835368598261

  科技部创新发展司:010-5888161358881658

  

  注意:如有条件符合的专家,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推荐至科研处,科研处将给专家创建用户,学院推荐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经查看,科技部前期已经确认入库的部分专家信息仍未完善,请相关学院传达到入库专家,尽快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附件:

  

1、 科技部专家申报信息格式.xls

2、科技部专家系统库已有专家名单信息1.xls 

  

  

  

  

科技部办公厅

20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