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
研究基地建设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区文科重点研究基地: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5〕30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教育厅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新教高办〔2011〕2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新教高〔2012〕13号)有关要求对我校3个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开展建设总结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与要求
总结验收工作主要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责任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2012—2016年)》为依据,从制度建设、条件建设、资金筹措与使用、人才培养引进、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信息资料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此次检查主要采取各重点研究基地自查、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地自查。各重点研究基地填写《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检查自我评价表》(附件1)和《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报告》(附件2)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
(二)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采取会议评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重点研究基地各项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逐一评价,对条件建设、档案管理、信息与图书资料建设等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总结检查意见。
二、检查结果
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各重点研究基地自查、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意见,结合各重点研究基地报送的文本材料、网站信息、研究要报、基地工作动态所反映的情况,综合确定总结验收结果。
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实施下一轮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凡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视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
(一)自立项以来未按计划开展实质性工作;
(二)重点研究基地所在高校经费投入未到位、支持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未落实;
(三)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因长期在外、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主持研究工作;
(四)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建设经费。
三、其他事宜
报送材料要求。请各有关基地于2015年10月9日13:00之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报送科研处社会科学办公室,电子版以“高校名称+基地名称”命名压缩后发送科研处社会科学办公室邮箱:
1.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检查自我评价表(11份),并附在总结报告后;
2.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报告(11份);
3.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主要数据统计汇总表(11份);
4.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2012-2016)(11份)。
联 系 人:刘 涛 陈洪军
联系电话:0993—2055500
电子邮箱:mhlpt@163.com
附件:1.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检查自我评价表
2.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报告
3.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主要数据统计汇总表
科研处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