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齐鲁壮发布时间:2015-12-10浏览次数:513

各师科技局、院(校)科技(研)处,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兵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兵团重点实验室全面创新发展,兵团科技局对《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8日


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兵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兵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兵团组织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及区域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与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重大科技问题;引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创建开放的科研环境和技术平台,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兵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兵团科技计划支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开放运行等。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支持和管理原则:

(一)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支持机制。稳定性经费支持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维护,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转;竞争性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和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按照稳定性支持与竞争性支持实行分类管理,稳定性支持每年直接列入年度兵团科技计划,依托单位每年配套运行经费不得低于兵团稳定支持经费;竞争性支持纳入年度兵团科技计划申报、评审与立项管理;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建设计划。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兵团有关部门、各师和院校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兵团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协助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四)督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分管领导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提供配套经费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三)据需调整、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兵团科技局备案。

(四)督促重点实验室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研究方向凝练、产学研结合等重大工作,配合做好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根据兵团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实验室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从部门和各师、院校实验室中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实行常年申请、常年受理的方式运作。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必须是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各师、院校实验室,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兵团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和兵团科技发展战略需求。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研究实力很强,在本学科或领域具有代表性,整体研究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有能力承担国家和兵团重大科研任务。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实验用房集中,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到600万元以上,能满足科研需要,并对外开放使用。

(四)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研究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四分之一。

(五)依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五年以上,研发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

(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

(七)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配套条件。

(八)多个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确定一个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编制《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设期间兵团科技计划资助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等;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配套经费及所需水、电等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3人,聘任当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与规模适度、合理,并适当有序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研发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兵团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主持开放课题。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并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科技局。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兵团科技局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兵团科技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兵团科技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探索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实现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取消年度稳定性经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不在评估周期内的重点实验室,以验收结果对应评估等次,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兵团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Xinjiang Production & Construction Corps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四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兵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