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团科技局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兵团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范围
2023年度兵团科学技术奖提名范围包括科技进步特等奖、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共5类奖项。被提名的个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科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提名方式和要求
兵团科学技术奖实行专家提名和单位提名两种方式。提名单位(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提名要求择优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一)专家提名
1.具有提名资格的专家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兵团科技进步特等奖和兵团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获奖者,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完成人和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
2.专家提名必须由2名以上的专家联合提名,且每位专家每年与他人联合提名兵团科学技术奖限1项。联合提名的专家中与被提名者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3.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在提名公示时应一并公开提名专家信息。位列第一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对提名资料、答辩、异议处理等负主要责任。
4.提名专家不能作为2023年度兵团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同时应主动回避评审工作。
(二)单位提名
1.各师市、院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院校的提名工作;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学术组织负责本系统的提名工作。
2.提名数量不限。提名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坚持优中选优,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或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师市、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三)提名等级
依据《改革方案》,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按照定标定额评审制度要求,提名一等奖项目不再参评二、三等奖,提名二等奖项目不再参评三等奖。提名单位(专家)应当严格依据兵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条件提名,并说明提名项目的贡献程度及等级建议。
(四)提名人选和项目的基本条件
提名人选及提名项目必须符合《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被提名科技进步特等奖、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的人选,提名年度应在兵团工作且连续在兵团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年。
2.提名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公开发表;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提名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和论著的知识产权应为国内单位所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代表性论文和论著的主要作者,排名前三位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代表性论文和论著的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4.提名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其核心技术必须取得授权发明专利。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5.用于支撑本年度兵团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标准、专利、论文、专著、动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应为本项目独有,且未在已获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提名项目中出现。
代表性论文和专著以外文发表的,其核心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必须提供中文对照材料。
6.列入国家或兵团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后提名,并提供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相关证明。
7.同一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2022年度已提名兵团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果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应被提名。
8.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2年度兵团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不得作为2023年度兵团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兵团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兵师两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兵团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
9.提名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兵团的单位。兵师两级党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的完成单位。
10.涉及国家安全类、国防类和其他涉密的项目不得提名;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提名。
三、提名程序
请申报人认真阅读申报通知,并填报《2023年度兵团科学技术奖提名申请表》于2023年9月22日前报送科研处成果管理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郜建锐、魏俊伟
电话:0993-2058190
邮箱:813360114@qq.com
科研处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