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兵党办发〔2016〕51号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 办 公 厅
201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促进兵团科技事业发展,解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科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及兵师团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实施意见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三)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四)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 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结合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完善预算编制方法,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即年初先按项目资金总额的30%进行预拨,确保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进行调剂。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责任部门:兵团财务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同时核定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需将制定的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报备本级财政(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需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其劳务费开支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确保劳务费支出用于科研项目,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支出。(责任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有关规定收回。(责任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责任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三、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兵团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内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并报备兵团财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责任部门:高校、科研院所)
(二)完善兵团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兵团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备兵团财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各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责任部门:高校、科研院所)
四、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兵团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兵团财务局将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责任部门:兵团财务局、高校、科研院所)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兵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需报备项目主管部门和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同时落实好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责任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兵团财务局)
五、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可自主决策,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兵团发展改革委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高校及科研院所业务主管部门)
(二)简化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高校、科研院所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其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责任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业务主管部门)
六、 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责任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兵团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兵团财务局需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兵团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责任部门:兵团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兵团财务局)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二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科研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责任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七、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及时落地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出台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11月1日前,兵团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或修订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责任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兵团高校和科研院所业务主管部门、兵团高校、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
(二)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兵团财务局、科技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兵团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责任部门: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