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教科技〔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科技司,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但是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我国高校专利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为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提升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取得新进展,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质量优先,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始终把高质量贯穿高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
突出转化导向。树立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倒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提升。
强化政策引导。发挥资助奖励、考核评价等政策在推进改革、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并不断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强化转化运用的各类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涵盖专利导航与布局、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内容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与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有机融合。到2025年,高校专利质量明显提升,专利运营能力显著增强,部分高校专利授权率和实施率达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健全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高校要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和图书馆等有关机构,积极贯彻《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的高校,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2.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围绕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校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
3.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二)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4.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5.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高校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高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高校交纳收益。
(三)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6.加强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健全集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专门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平台和试点示范建设,促进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鼓励各高校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机构和人才的积极性。
支持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为高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成果评价、项目融资等专业服务。鼓励高校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合作,并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给予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费。鼓励高校与地方结合,围绕各地产业规划布局和高校学科优势,设立行业性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7.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引育结合打造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高校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8.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四)优化政策制度体系
9.完善人才评聘体系。高校要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支持高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10.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高校要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研究高校专利申请、授权、转化有关情况。各高校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质量第一,积极推动把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加强政策引导。将专利转化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以及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不单纯考核专利数量,更加突出转化应用。遴选若干高校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养,不断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和技术转移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力度,严把专利质量关。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
(三)实行备案监测。每年3月底前高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或与企业共有所有权等形式进行转化实施的专利进行备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备案情况,每年公布高校专利转化实施情况,对专利交易情况进行监测。按照《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每季度监测高校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每季度超过5件或本年度非正常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超过5%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中国专利奖的资格。
(四)创新许可模式。鼓励高校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转化,提升转化效率。支持高校创新许可模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2020年2月3日
原标题:“唯数量”无益于高校专利转化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人就有关媒体发布“中国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答记者问
近日,有媒体发布“中国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TOP100)”(下称“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对截至2020年2月5日我国高校(不含港澳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生效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数量进行统计排名。该排名引起高校的关注和讨论,也导致大家产生一些曲解和误读。多所高校和媒体向教育部了解有关情况,为此教育部科技司负责人接受了媒体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您如何评价近日有自媒体发布的“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
答:专利是高校科技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近年来,围绕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的排行榜“琳琅满目”“博人眼球”,引导社会过度关注申请量和授权量,助推了“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的不良导向。2020年2月,教育部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印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从统筹推进高校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对提升专利质量、进一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具体部署。其中,明确指出“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
近日,我们留意到有自媒体发布了“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对高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生效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数量进行统计排名。相对于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而言,“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在引导高校和社会各界更多关注高校专利转化上具有一定作用,是一种进步。
但是“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仅发布了转让的数量,未体现转让的质量和效益,仍然是围绕数量做文章,还停留在“唯数量”的漩涡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足。此外,任何排行榜都会导致过度追逐排行指标的不良现象。我们不赞成用排行的方式来评价高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在内的各项科研活动。应更多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行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别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方面来综合评价高校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
有关高校尤其是“双一流”建设高校,要保持定力、求真务实,理性看待“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避免从片面追求申请量、授权量转到片面追求转让量的误区。
记者:“高校专利转让排行榜”是否能够代表高校专利转化实际情况?
答:转让数量只是统计结果,并不能准确反映事物本质和内涵。“排行榜”中所列的数量是专利转让数量,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生效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数量。用转让数量代表高校专利转化有失全面,不能将转让与转化混为一谈。(下转第3版) (上接第1版)
首先,“转化”不只是“转让”。专利转化包括专利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专利转让只是专利转化的形式之一。同时,相对于“转让”而言,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专利许可给多家企业分别实施,更加有利于提高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成功率。
其次,“转让”不一定“转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生效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仅仅表明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发生了变化,但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有些学校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先将科技成果划转给校属资产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再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中介机构进行专利的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发生了转移,但实际上还未实现转化。
再次,“数量多”不等于“效益高”。有些专利虽然转让了,但是未必能产生实际效益。例如,近年来出现了有些企业为达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要求而从高校低价买入专利凑数的情况,虽然这种行为表面上提升了转让数量,却完全没有实现专利转化应用的目的,反而有损高校专利转化工作健康发展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我们提倡的专利转化应该是真正创造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的转化,应该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转化量、转化金额等多个维度,尤其是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行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别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方面来综合判断高校专利转化情况。同时,专利是高校科技成果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高校科技成果的全部,因此,也不能用专利转化情况代替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记者:《若干意见》中提出“每年公布高校专利转化实施情况”,请问该项工作进展如何?
答:《若干意见》提出“每年3月底前高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或与企业共有所有权等形式进行转化实施的专利进行备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备案情况,每年公布高校专利转化实施情况,对专利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高校专利申请、授权和转化实施等情况。
《若干意见》发布后,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协调推进,正在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将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转化量、转化金额等多个维度公布高校专利转化实施情况,但不是发布排行榜、不赞成任何机构组织对高校进行量化排名。同时,教育部也将加大力度对高校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解决“卡脖子”问题等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待高校专利转化实施情况发布后,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正确认识、客观评价、合理运用相关数据,形成正确的导向,共同破解专利工作中“唯数量”的问题,不断提升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本报记者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