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办发〔2014〕58号)关于印发《兵团各类评审活动管理和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24-09-10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兵团各类评审活动管理和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458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各类评审活动管理和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99

  

  

兵团各类评审活动管理和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切实加强对兵团各类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费用发放,促进评审工作制度化,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活动是指由兵团机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论证、鉴定、资格(质)认定、职称评定、招考招录、论文评选等活动。

 评审费用是指向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含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和权限,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各类评审活动,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评审项目。已设置的评审项目没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的,应当取消。对确因工作需要增设评审活动的,须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党组(党委)研究后,按程序报兵团领导审核批准。

开展评审活动应严格按政策规定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程序规定执行,科学规范,于法有据。

第四条 评审应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要求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得指定与主管单位有隶属关系、可能发生利益输送、妨碍正常公务履行的中介服务组织承担。

 第五条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网上评审。

 第六条 有常设性评审活动的部门应设立评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结合实际,制定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未设立评审机构,需开展非常设性项目评审的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成立临时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以专业人士为主,开展项目评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主管单位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主要由行业专业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组成,可通过系统外邀请、系统内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及行业认定的资质、资格,并具有良好的信用。

 评审专家的选择,应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参与评审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项目单位担任职务、参与被评审项目研发或文本编制等可能妨碍公正履职情况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活动。

 第八条 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等工作应适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不得分解分拆评审内容、增加评审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或搞变通处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评审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标准向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外,组织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服务人员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

 第十条 严格规范各类评审费用的发放标准。各职能部门组织的评审活动,按照《关于印发兵团本级机关部门预算相关制度的通知》(新兵办发〔201283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发放评审费用。

 国家或行业对评审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参与评审的,应由负责组织评审的机构提出需邀请的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标准,经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报兵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对非评审公职人员在公休日参加评审活动的,可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发放劳务费。

 对招考招录工作中参加命(审)题、评卷、笔试监考、面试监督、巡考等考务人员可参照新兵办发〔201283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发放劳务费。

 评审活动中,误餐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每人每餐50元的标准统一安排;不能安排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

 第十二条 凡属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研究、探讨、项目检查及鉴定、审定等,一律不得设定为评审活动、发放评审费用。项目检查需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国家或行业对评审费用支付来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项目前期工作费或专项预算中支付。

 第十四条 各部门开展评审活动实行备案制,一个评审项目一报备。于评审活动前15个工作日填写《兵团机关部门开展评审活动备案表》(见附件),连同相关文件规定或兵团分管领导批示,报兵团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评审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评审费用的使用和支付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将线索转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不按要求报备、违规设立评审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滥发评审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党政纪责任。违反规定发放的评审费用,一律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各师(市)、团场、各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评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兵团机关部门开展评审活动备案表

  

附件

兵团机关部门开展评审活动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评审项目名称及时间

  

评审活动的政策依据或兵团  分管领导批示

  

评审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

委托组织( ),被委托单位:

评审专家组成

邀请专业人员:(  )人

管理人员:( )人

评审费标准及依据

  

  

发放的其他劳务费及标准

  

评审经费来源

  

备注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各单位开展评审活动时,须在评审活动前15个工作日填写此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文件规定或兵团分管领导批示,一并报兵团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联系人与电话:谢 强 0991-2890440289082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