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24-09-10浏览次数:1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次数:6792次   【字体: 】

新科规〔202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科教处,自治区各高校科研处,各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9196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科技厅

2022114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9196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计划类别

第一条  按照《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新科计字〔201790号),科技计划包括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自治区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专项、自治区区域协同创新专项等五大类计划。各类科技计划以项目的形式进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可以包含若干方向明确、考核指标清晰的课题。

第二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产业发展部署,聚焦自治区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政府主动布局,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坚持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进行全链条一体化系统布局,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若干关键节点,集成资源推动突破。重点解决产业发展以及民生公益领域的战略性、前瞻性核心关键技术瓶颈,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计划,围绕事关可持续发展、重大民生需求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进行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重点支持通过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引领性、标志性项目。支持围绕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开展战略研究和智库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计划,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依靠科技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重点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科技特派员,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县市主导产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引进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和技能培训;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通过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加快发展;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推动自治区技术市场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自治区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专项计划,突出提升创新能力,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观测台站、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源共享平台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建设以及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区)建设;支持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育,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提高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科研能力,建设全方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六条  自治区区域协同创新专项计划,通过区域创新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发挥科技援疆机制的作用,加强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交流合作,通过引进援疆省市成熟的科研成果在新疆转移转化、合作开展科技研发等,促进资金、项目、成果、人才向新疆集聚;支持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周边国家为重点,在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我区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海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究中心,开展联合研究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举办国际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以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为重点,支持引导地县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现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课题)承担(依托)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六类。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协调。

(一)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相关科技计划,是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科技计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进行过程监督和诚信责任追究。

(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议编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听取科技计划项目受理、形式审查和初审总体情况汇报,对通过初评项目是否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否符合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项目的内容、指标、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地点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项目顺利进行的问题等进行审议,确定项目的资助方式,对项目财政拨款资金额度进行调整平衡,否决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对项目整合提出意见,确定进入论证环节的项目;对已立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技术指标、财政科技经费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进行审议批准;听取各科技计划的项目绩效管理情况汇报;听取撤项、终止和不通过验收项目情况汇报;研究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交由委员会审定的事项;审议其他需要委员会研究的科技计划管理事项。

(三)自治区科技厅党组最终审定立项项目、经费安排,审定项目、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重大调整,批准项目撤项、终止、不通过验收以及进行追责等。

第九条  除人才类项目以外,承担单位应该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人才类项目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为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资质要求相同。 

第十条  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包括自治区行业厅局,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是区内外具备相关专业履历和资格,为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活动提供相关领域专业咨询意见的专家。咨询专家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咨询专家库。技术专家只能在自身从事的专业领域提供咨询。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征集与受理、项目初评、委员会审议、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拟立项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审定、项目立项(编制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经费)等环节。涉密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征集与受理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点部署或根据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的重大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征集一般通过发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方式进行。对于申报无方向限制或根据相关依据已确定申报方向的项目需求,可采取发布通知的形式征集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指南应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以及申报单位条件、要求和资助方式等内容。对于产业化前景明确的项目,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并作为经费投入主体。鼓励支持军民融合技术研发,加快推动军民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在项目中开展质量、标准、计量等方面研究,促进质量、标准、计量等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鼓励在项目中推进科学普及工作。

申报指南应当按照指南编制、专家论证、委员会审议、党组会审定、发布等程序进行。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各类科技计划应于每年上半年提出下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指南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单位及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区外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作为课题申报单位参与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任务专项,其中成果转化类项目实施地必须在新疆;区外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的课题数量一般不能超过项目总课题数的三分之一,占项目经费总额一般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其他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中区外单位只能作为协作单位参与项目。

(三)设置课题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负责统筹各课题研发内容和经费方案,并至少作为一项课题的负责单位。

四)申报单位应承诺,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积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五)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项目负责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重大科技专项及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必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验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变更项目和课题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至少作为一个课题的负责人。

(四)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申报项目按退回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州科学基金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

(二)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中有人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2项(含2项)的。

(三)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四)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五)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申报指南提出其他明确申报限制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线上为主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须通过“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上传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未及时在网上完成申报的项目在线下不予受理。项目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应提交纸质材料原件2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各申报项目需经归口的推荐部门初审推荐后,自治区科技厅方予以受理。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一)地县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推荐。县级单位申报的项目,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前应征求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推荐上报。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自治区属企业也可由其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

(三)具有推荐资格的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直接推荐。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受理项目的主要内容、负责人等进行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对查重存在问题的项目予以退回,并将查重结果告知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方向、申报材料不完整、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通过查重和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初评环节。初评一般以网评的形式进行。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指南的契合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项目团队的基础和优势,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性初步评价。

初评要按领域对专家进行合理分组,保证专家审阅申报材料和打分的时间。原则上每组初评专家不得少于3名,必要时可请财务专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每组技术和管理专家不得少于5名,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一般应有企业的专家参与评审。

于初评结果为技术和管理专家通过、财务专家不通过的项目,可由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经财务专家复审通过后进入后续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初评结果采取专家评审与管理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要体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项目管理处室综合考虑专家初评意见、计划立项数、当年工作重点等因素,研究提出初评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将通过初评项目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通过初评的项目,项目管理处室根据专家意见可退回,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内容、预算等进行修改、完善。原则上不能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进行变更,不能调低主要考核指标。如因客观原因或项目整合工作的需要确需变更的,由申报单位提交申请、项目管理处室同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变更后的项目需重新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通过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进入实施方案论证环节。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 论证专家组由5名(含5名)以上技术和管理专家、1名(含1名)以上财务专家组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由7名(含7名)以上技术和管理专家、3名(含3名)以上财务专家组成。组长由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副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方案论证一般采取专家质询答辩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无特殊原因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特殊情况可申请采取视频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方案论证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考核目标与任务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承担单位及其合作方的工作基础、研发实力、力量配备。

(七)经费预算及其使用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

(八)对经费额度、经费构成以及分年度拨款比例等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九)审核绩效目标。

(十)是否符合项目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处室根据需要可以在立项前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考察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实地考察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含2名)。对拟提交委员会审议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一般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立项的依据之一。

实地考察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申报材料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

(二)承担单位和申报项目的综合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保密项目除外)均执行立项前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处室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统一提交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的项目提交党组会审定。

项目管理处室和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受理项目公示中的异议,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方可提交党组会审定;对异议成立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向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书面回复,并附专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党组会审定通过的项目列入相应科技计划,由项目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计划表,会同财政厅签发下达科技计划文件。科技计划文件作为签订合同和拨付经费的依据。

在编制科技计划文件过程中,项目管理处室应对计划表进行严格的审核,特别是对项目资金安排、考核指标等严格把关;要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拨付比例、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按照计划表确定的考核指标填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申报的预算与下达的科技计划文件不一致的,由承担单位根据科技计划文件调整预算。对需要根据专家意见调整项目内容的项目或需要根据下达金额调整预算的项目,项目管理处室可退回修改,承担单位需按要求进行修改。项目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严格审核合同书(任务书)的内容和各项考核指标,项目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等不在合同书(任务书)中进行约定。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需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书(任务书)。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合同书(任务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科研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

第三十七条 各承担单位应在科技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完成合同书(任务书)书的签订工作。

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未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向申报单位反馈。自项目受理申请截止日期到反馈结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三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科技项目储备库建设和运行遵循“动态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主要针对无偿资助类计划。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已通过项目实施方案论证环节,具备随时启动实施的条件。

第四十条 入库管理。各类科技计划在保证项目质量、立项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对通过项目实施方案论证环节、当年未立项的项目全部入库,并进行出库排序。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的入库工作。

库项目不影响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项目内容的再次申报。

第四十一条 出库管理。需要下达科技计划时,根据科技计划本批预算经费额度,由项目管理处室参考出库排序和当年工作重点提出出库项目名单,提交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查重。通过查重的出库项目经项目管理处室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根据入库时间分别处理:入库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项目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入库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出库时需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公示环节。入库超过18个月未出库的项目,不再进行储备,退回申报单位。

第四十二条 储备项目在出库前,如果发生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储备,退回申报单位。对确有必要立项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项目管理处室需组织专家对调整后的项目再次进行论证,出库时需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承担单位放弃的储备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并退回申报单位。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计划实施好项目,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的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监督经费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每年2月底前按自治区科技厅要求,在服务平台在线填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价,项目推荐单位需对报告进行审核。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自治区科技厅可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作为项目经费滚动拨付的依据。

项目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每年3月底前汇总形成各专项实施年度报告,报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变更无财政经费拨付的项目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及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处室事先报备。

因增加参与单位需增列原预算中未列示的外拨资金,项目负责人需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处室及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按程序审批。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期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由项目管理处室对照其合同书(任务书)审核项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审核同意后,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报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备案后即可进行变更。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只需对已拨付科技经费进行财务验收,未拨付经费将不再予以拨付。对申请延期的项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且延期须在合同书(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

项目课题变更实施期,需主持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按项目实施期变更程序进行管理;项目的课题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项目整体同步延期。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名称变更、机构合并等不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变更,由承担单位提出,经推荐部门核实,项目管理处室审核同意,经分管厅领导批准、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备案后进行变更。

第五十条 对于人才培养类、基金类计划项目,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原因,且新单位为区内单位的,在原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委员会审议,可允许变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因其它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按终止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其它无偿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新的负责人选需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变更由承担单位提出,经推荐单位审核,项目管理处室同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提交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项目管理处室组织论证。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对负责人变更原因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发现原负责人有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项目、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重大调整,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项目管理处室征询专家意见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提交委员会审议、党组会审定。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核实、委员会审议、党组会审定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法调整,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可以撤销立项: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

3.自治区科技厅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

1.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2.承担单位未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仍不配合的、不整改的。

3.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4.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5. 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进行审计,报项目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复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退回自治区科技厅账户。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并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经验收组织单位批准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方式。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根据不同项目类型,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

第五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名。

对委托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验收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专家。

第五十九条 项目验收会议场所的选定、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费支出纳入项目经费预算。

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会议组织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六十条 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绩效目标表、项目验收报告、绩效自评表、财务报告等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负责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六十一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除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所有申请验收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必须在服务平台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验收的必要条件。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审核科技报告的规范性,出具科技报告证书。项目通过科技报告审核后方可提交验收材料。

第六十二条 对于自治区财政支持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在科技部备案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或者资金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情况。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随机抽取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财政支持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验收,可不再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依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实行审核验收,其中委托验收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后可试点推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并可以将其出具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决算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不再进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每年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项目验收情况综合报告。

第六十四条 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6个月内须提交验收材料,9个月内须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到期前3个月,服务平台自动调整项目为待验收状态,承担单位即可启动验收程序。

第六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服务平台提交项目科技报告和验收材料,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勘察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第六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担单位提交的科技报告审核工作。

(二)推荐单位负责审核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通过提交给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

(三)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审查资料的规范性、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性、研发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验收材料的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将完善后的全套纸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在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盖章,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五)验收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六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应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财政资金100万以下)经费决算报告书;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或者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五)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支出明细账。

(六)对于预算执行率(账面支出、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合计占财政资金比重)低于50%的,承担单位应在验收材料中详细说明原因。

(七)设备购置、租赁、外协等协议合同。

(八)调整事项是否合规,调整相关文件材料是否齐全。

(九)其他验收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形形成验收结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反映项目成果、经费结余情况,同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于事后补助项目,验收专家组除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提出验收结论外,还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核定该项目研发投入总费用,并根据核定结果提出事后补助资助额度。

第六十九条 对于资金使用出现违规情形的,由验收专家组进行合议,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但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等处理意见。

第七十条 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项目验收通过,且财务验收一次性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缴回自治区科技厅。

第七十一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承担单位不能清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的重要问题的,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给予需要复议的结论,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推荐部门督导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七十二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总体上完成合同书(任务书)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相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四)承担单位或项目科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六)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七)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八)专家组认定不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三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不列入科研失信记录。

(一)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客观原因。

第七十四条 对其他原因导致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对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将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对承担单位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管理资格;对责任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第七十五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自治区科技厅核查批准后,完成项目经费收回等后续相关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置:

(一)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剩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欺骗通过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第七十六条 推荐部门应担负属地、归口管理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受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

第七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加强对推荐部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视情对委托验收和自主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其验收资格,对存在虚假验收现象的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考核的权责对等原则,对自治区科技厅各部门、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考核、督导和问责。

第七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监督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管理及资源配置上、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第三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八十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一)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专业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终止协议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一至三年承担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服务资格。

(三)专家在科技活动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降低专家信用等级、阶段性取消、永久性取消其自治区科技厅咨询专家资格等处理。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报告的审计中介机构,取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八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项目申报阶段和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阶段,需签署承诺书,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有效,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八十二条 完善项目过程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抽查、结题验收、项目变更及督促履约等由项目管理处室具体负责;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由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牵头负责。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在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条 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检与监督,由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对问题较多项目可增加检查频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人才类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八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结论对照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结论为不合格的,自治区科技厅责成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推荐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八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项目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按其办法执行。自治区科技厅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或重新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212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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