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兵财购〔2016〕43号
各师财务局,兵团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兵团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各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完善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兵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兵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需报备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同时落实好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兵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三)简化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兵团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应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四)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兵团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兵团财务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