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兵财教〔2017〕81号
各师财务局、教育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兵团财务局、教育局重新修定了《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教育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及其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高校自筹,主要用于支持经兵团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兵团“2011协同创新(培育)中心”的相关机制体制改革、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等。
第三条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属引导性及奖励性支持资金,其中依托高校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兵团专项资金。
第四条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中心资源聚集的作用,统筹安排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依托高校自筹资金(如“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科技项目等),以及来自国家、地方和企业等资金,发挥各方面资金的最大效益。同时,按照兵团向南发展工作部署,大力支持南疆院校建设。
(二)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分年拨付,对经兵团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重点支持;对兵团“2011协同创新(培育)中心”给予一定扶持。
(三)绩效考评,动态调整。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将组织专家对兵团“2011协同创新中心”(含培育)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安排的参考依据。考评优秀的中心将加大支持力度,考核较差的中心将核减专项资金并限期整改,对于连续2次考评较差的中心将进行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五条凡使用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根据兵团“2011计划”总体规划,确定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含培育)的兵团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年度资金预算;牵头高校自筹资金需纳入高校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经兵团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兵团财务局按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兵团教育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兵团教育局应在收到预算控制指标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向兵团财务局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兵团财务局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反馈至兵团教育局,由兵团教育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程序上报兵团审批,同时报备兵团财务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兵团财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文件,同时抄送新疆专员办、兵团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八条经认定的兵团“2011协同创新中心”(含培育)牵头高校要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统筹考虑中心建设需求及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高校自筹资金,自主编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兵团教育局审核,并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预算的,由兵团教育局提出意见,财务局审核后报兵团审定。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决算管理
第十条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创新活动和运行管理支出,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团队建设。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从国内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包括年薪、绩效奖励及各类保险等)、团队其他成员的劳务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人员薪酬的开支需按照国家及兵团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创新人才培养。指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资助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及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三)合作交流。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学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和“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四)日常运行管理。指在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专项资金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不准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第十二条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兵团“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兵团“2011计划”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基础条件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和参与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开支。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牵头高校应将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并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各中心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牵头高校应加强专项管理,确保兵团“2011计划”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需按照《兵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预〔201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兵团教育局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采取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评价的形式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兵团财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牵头高校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向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报告,由兵团财务局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兵团教育局作为公开主体,兵团财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贯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资金评审结果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将对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等行为,将暂停其后续拨款。牵头高校应督促兵团“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真整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牵头高校、兵团“2011协同创新中心”(含培育)及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兵团“2011协同创新中心”(含培育)负责人和参与单位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首要责任。牵头高校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牵头高校、兵团“2011协同创新中心”(含培育)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确保兵团“2011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牵头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兵团“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教〔2014〕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兵团“2011计划”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